根據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,酒之販賣或轉讓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,違反者依各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。